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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蛋白(a)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5年第20號)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25-09-10 閱讀量:次

附件:脂蛋白(a)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5年第20號).doc

脂蛋白(a)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5年第20號)(圖1)

脂蛋白(a)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為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進行脂蛋白(a)檢測試劑的注冊申報提供技術指導,同時也為醫療器械技術審評部門提供技術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脂蛋白(a)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如注冊申請人認為有必要增加本指導原則不包含的研究內容,可自行補充。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不涉及行政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亦可采用,但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脂蛋白(a)由低密度脂蛋白(LDL)樣顆粒和載脂蛋白(a)[Apo(a)]組成,兩者以二硫鍵共價結合。由于Apo(a)多肽鏈中Kringle IV-2有2-40 個不等的環餅數, Apo(a)的大小具有高度多態性。

脂蛋白(a)水平主要由遺傳因素決定,基本不受性別、年齡、飲食、營養及環境影響。脂蛋白(a)水平在同一個體中相當恒定,在人群中呈明顯偏態分布。高脂蛋白(a)水平是動脈粥樣硬化性疾病的獨立危險因素。

脂蛋白(a)的免疫化學定量方法主要包括酶聯免疫吸附分析(ELISA)、熒光免疫測定(FIA)、散射比濁法(INA)、透射比濁法(ITA)、乳膠凝集免疫透射比濁法(LAITA)等。目前臨床實驗室最常用的方法為透射比濁法。

目前臨床常用的脂蛋白(a)檢測試劑結果報告單位包括摩爾濃度(nmol/L)和質量濃度 (mg/L) 。由于脂蛋白(a)的Apo(a)具有高度多態性,建議采用摩爾濃度(nmol/L)作為結果報告單位,nmol/L結果與mg/L結果之間不應直接換算。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基于免疫比濁法為基本原理,對人血清、血漿樣本中的脂蛋白(a)進行定量檢測的試劑,如免疫比濁法、膠乳增強免疫比濁法、免疫散射比濁法等。對基于其他方法學的試劑,申請人可以根據產品特性,對適用部分參照本指導原則進行評價并補充其他的評價資料。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單獨申請注冊的脂蛋白(a)校準品和脂蛋白(a)質控品。

二、注冊審查要點

注冊申報資料的撰寫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的相關要求。

(一)監管信息

1.產品名稱

產品的命名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產品名稱一般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被測物名稱為脂蛋白(a);第二部分:用途,如測定試劑;第三部分:方法或者原理,如免疫比濁法等。

2.分類依據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分類目錄》,脂蛋白(a)檢測試劑管理類別為Ⅱ類,分類編碼為6840。

3.注冊單元劃分

產品注冊單元應符合《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如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不同規格間僅試劑組分裝量或檢測數有差異,原則上劃分為同一注冊單元;如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不同規格間除試劑裝量或檢測數的差異外,適用于不同的儀器機型,原則上劃分為同一注冊單元。校準品、質控品可以與試劑合并申請注冊,也可以單獨申請注冊。

4.其他信息還包括產品列表、關聯文件、申報前與監管機構的聯系情況和溝通記錄以及符合性聲明等文件。

(二)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概述、產品描述、預期用途、申報產品上市歷史、其他需說明的內容等。

其中,需注意以下內容:

1.概述

應當描述脂蛋白(a)檢測試劑名稱及其確定依據;描述申報產品的管理類別;描述申報產品預期用途;描述有關申報產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別細節(如適用),如:申報產品的歷史概述、歷次提交的信息,與其他經批準上市產品的關系等。

2.產品描述

2.1產品綜述

應描述產品所采用的技術原理,產品組成,原材料的來源及制備方法,主要生產工藝,檢驗方法(至少包括反應體系參數、操作步驟等),如有組合注冊的質控品,應提供質控品的制備方法及賦值情況,如有組合注冊的校準品,應提供校準品的制備方法及溯源情況。

應描述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包括分析性能評估、參考區間、穩定性以及臨床評價等。

描述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異描述。

描述產品中使用的生物材料或衍生物(如適用),包括生物學來源(如人、動物、病原體、重組或發酵產物)和組織來源(如血液)。人源性材料須對有關傳染?。℉IV、HBV、HCV等)病原體檢測予以說明;其他動物源及微生物來源的材料,應當說明其在產品運輸、使用過程中對使用者和環境是安全的,并提供相關的文件。

2.2包裝描述

有關產品包裝的信息,包括包裝形狀和材料。

2.3研發歷程

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如有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應當提供同類產品和/或前代產品的信息,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

2.4與同類和/或前代產品的比較

應列表比較申報產品與同類產品和/或前代產品在技術原理、預期用途、使用方法、性能指標、臨床應用情況等方面的異同。

3.預期用途

預期用途:用于體外定量檢測人體樣本(血清、血漿等)中脂蛋白(a)的含量。臨床上用于評價心血管疾病風險。應提供該產品適用儀器、使用方法、樣本采集及保存裝置和/或添加劑(如抗凝劑)等信息。適用的樣本類型應結合分析性能研究和/或臨床研究情況進行確認。

臨床適應證:應提供臨床適應證的發生率、易感人群信息。應提供脂蛋白(a)的詳細介紹及與臨床適應證的關系,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

適用人群:目標患者/人群的信息,對于適用人群包含亞群、兒童或新生兒的情況,應進行明確。

預期使用者:專業。

預期使用環境:申報產品預期使用的地點、可能會影響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環境條件。

4.申報產品上市歷史(如適用)

5.其他需說明的內容

除申報產品外,檢測系統的其他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樣本處理用試劑、適用儀器、質控品、校準品等基本信息,及其在檢測中發揮的作用,必要時應提交相應的說明書。

對于已獲得批準的檢測系統的其他組成部分,應當提供注冊證編號/備案編號和國家藥監局官方網站公布的注冊證信息/備案信息。

(三)非臨床資料

1.產品風險管理資料

風險管理資料應符合GB/T 42062《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申請人應考慮產品全生命周期中的各個環節,從產品設計開發、原材料的采購控制、生產、預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已知及可預見的危害等方面進行風險分析、風險評價和相應的風險控制基礎上,綜合評價產品風險可接受程度,形成風險管理資料。

申請人應當提供風險分析、風險評價、風險控制、任何一個或多個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定、與產品受益相比綜合評價產品風險可接受程度的風險管理資料。

風險分析應全面考慮預期用途錯誤、可能的使用錯誤、性能特征失效、不正確的結果、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等方面。脂蛋白(a)檢測試劑建議關注非特異性(干擾物質、交叉反應物質)引起的不正確測量。

2.體外診斷試劑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

說明產品符合《體外診斷試劑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各項適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證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對于其中不適用的各項要求,應當說明理由。

對于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應當說明其在申報資料中的具體位置;對于未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應當注明該證據文件名稱及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編號以備查。

3.產品技術要求及檢驗報告

產品技術要求應按照《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相關規定進行編寫。申請人應結合產品具體適用的指導原則或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脂蛋白(a)檢測試劑的特點,制定各項性能指標和檢驗方法,確保安全有效。

3.1適用的產品標準

產品應當符合適用的強制性標準。對于強制性行業標準,若申報產品結構特征、技術原理、預期用途、使用方式等與強制性標準的適用范圍不一致,申請人應當提出不適用強制性標準的說明,并提供經驗證的證明性資料。

3.2.產品技術要求

可參照YY/T 1448 《脂蛋白(a)測定試劑盒》的要求。脂蛋白(a)檢測試劑作為定量檢測試劑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標:外觀、裝量、準確度、精密度(重復性、批間差)、線性區間、空白吸光度、分析靈敏度等。如有組合注冊的校準品,校準品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標:外觀、裝量(液體適用)、水分含量(干粉適用)、均勻性等。如有組合注冊的質控品,質控品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標:外觀、裝量(液體適用)、可接受區間/值、均勻性等。具體產品的性能指標需結合方法學本身特性,確定其性能指標或者提供此指標不適用的說明。

產品的檢驗方法需根據技術性能指標設定,檢驗方法需優先采用公認的或已頒布的標準檢驗方法;自建檢驗方法需提供相應的方法學依據及理論基礎,同時保證檢驗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現性,必要時可附相應圖示進行說明。

3.3產品檢驗報告    

申請人應在保證產品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穩定可靠的基礎上,采用在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的條件下生產的產品進行檢驗。如有適用的國家標準品,應當使用國家標準品對產品進行檢驗??商峤灰韵氯我恍问降臋z驗報告:申請人出具的自檢報告或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如產品提交自檢報告,還需按照《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交相應資料。

4.分析性能研究

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經過選擇和確認、質量管理體系得到有效控制并且保證產品質量穩定的基礎上,進行產品的分析性能研究。原則上應采用多批產品進行產品的分析性能研究。

分析性能研究主要包括樣本穩定性、適用的樣本類型、校準品的量值溯源和質控品的賦值(如適用)、正確度、精密度、空白限、檢出限及定量限、分析特異性、高劑量鉤狀效應、測量區間及可報告區間等項目的研究資料。如申報產品適用不同的機型,需要提交在不同機型上進行評估的資料。如申報產品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需要對各包裝規格進行分析或驗證。建議申請人依據《定量檢測體外診斷試劑分析性能評估指導原則》以及國內外有關體外診斷產品分析性能評估的文件開展研究。

申請人提交的分析性能資料應包括具體的研究項目、研究方案、可接受標準及依據、研究方法、所使用的樣本、試劑、配套使用的校準品、質控品信息、儀器名稱和型號、原始數據、數據的統計分析過程及結果、研究結論等內容。

脂蛋白(a)檢測試劑的分析性能研究需關注以下內容:

4.1 樣本穩定性

申請人應對不同類型樣本的穩定性分別進行評價并提交研究資料。內容包括建議的保存條件(如溫度等)及其期限、添加劑(如抗凝劑)和運輸條件(如涉及)等。對于冷凍保存的樣本還應對凍融次數進行評價。樣本穩定性內容的研究結果應在說明書【樣本要求】中進行詳細描述。

4.2 適用的樣本類型

申請人應對適用的樣本類型及添加劑進行適用性確認。如果試劑適用于多種樣本類型,應采用合理方法評價每種樣本類型的適用性。對具有可比性的樣本類型(如血清和血漿),可選擇具有統計學意義數量的樣本進行樣本一致性的同源比對研究。

4.3 校準品的量值溯源和質控品的賦值(如適用)

申請人應明確申報產品適用的校準品和質控品。如申報產品包括校準品,應當提交溯源資料。如申報產品包括質控品,應當提交在所有適用機型上進行賦值和驗證的資料。同時,應對校準品/質控品的均勻性進行評價。如校準品/質控品的基質不同于臨床常用樣本,應對其基質效應進行評估。

4.4 準確度

4.4.1 正確度

申請人可采用參考物質檢測、方法學比對或回收試驗等方式評估正確度并提交研究資料,試驗結果應符合預先設定的可接受標準。

4.4.2 精密度

精密度包括重復性、中間精密度和再現性。應考慮運行、時間、操作者、儀器、試劑批次和地點等影響精密度的條件,設計合理的精密度試驗方案進行評價。精密度研究用樣本濃度一般包括測量區間高、中、低在內的3~5個水平,應有醫學決定水平或參考區間上/下限濃度附近的樣本。

4.5 空白限、檢出限及定量限

定量檢測體外診斷試劑對樣本濃度下限的檢出能力指標包括空白限(LoB)、檢出限(LoD)及定量限(LoQ)。

LoB,LoD,LoQ的建立需分別選擇多個獨立的樣本(空白樣本、低濃度水平樣本、已知濃度的低水平樣本),驗證需各選擇至少2個樣本(空白樣本、檢出限濃度樣本、定量限濃度樣本),在多天內進行試驗。一般來講,LoB總是低于LoD,而LoD則低于或等于LoQ。

4.6 分析特異性

4.6.1 干擾物質

申請人應充分考慮常見的內源性干擾、外源性干擾和已有報道的干擾物質等對產品檢測結果的影響。建議結合脂蛋白(a)檢測試劑適用樣本類型、反應體系的具體特點研究潛在的干擾物質。常見的干擾物質主要包括以下物質,申請人可根據產品特點選擇潛在的干擾物質進行驗證。

本試劑潛在的內源性干擾物質包括膽紅素、甘油三酯、血紅蛋白、類風濕因子、異嗜性抗體(如適用)等。內源性干擾物質濃度的分布應覆蓋人體生理及病理狀態下可能出現的最高濃度(最差情形),并對干擾的程度進行量化。

本試劑潛在的外源性干擾物質包括樣本添加劑(抗凝劑或防腐劑)、維生素C、常用藥物及其代謝物(如他汀類降脂藥物、阿司匹林)等。

4.6.2 交叉反應

申請人應當考慮脂蛋白(a)的結構類似物、已有報道的交叉物質、原材料生產引入的交叉物質等對產品檢測結果的影響。本試劑常見的交叉反應物質包括纖維蛋白溶酶原(PLG)、載脂蛋白B等,申請人可根據產品特點選擇潛在的交叉反應物質進行驗證。

4.7 高劑量鉤狀效應

建議對多個含有高濃度分析物的樣本進行梯度稀釋后由低濃度至高濃度檢測,每個梯度的稀釋液重復多份進行檢測,明確不產生鉤狀效應的最高分析物濃度。

4.8 測量區間及可報告區間

4.8.1 線性區間及測量區間

線性區間的研究,需采用高值和零濃度/低值樣本配制一系列不同濃度的樣本,采用重復檢測均值和預期值進行回歸分析,確定線性區間。在測量區間內,臨床樣本在未經稀釋、濃縮,或非常規測量程序中步驟的其他前處理情況下,檢測結果的線性偏差、不精密度和偏倚均在可接受范圍內。測量區間下限為定量限,線性區間包含測量區間。

4.8.2 擴展測量區間和可報告區間

如對超出測量區間濃度的樣本可進行稀釋后檢測,應研究合適的稀釋液和稀釋倍數,從而確定試劑的擴展測量區間和可報告區間。兩者上限均為測量區間上限╳稀釋倍數,擴展測量區間的下限為測量區間上限,可報告區間下限為檢出限。

4.9 其他性能指標研究

另外,對于適用本指導原則的產品,建議申請人結合方法學和反應體系的具體情況,對試劑空白吸光度、分析靈敏度進行研究。

5.穩定性研究

一般應包含研究方案、研究報告和研究數據。

5.1實時穩定性(貨架有效期)

提交至少三批申報產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實時穩定性研究資料。明確儲存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和光照)及有效期。

5.2使用穩定性

提交申報產品實際使用期間穩定性的研究資料,應包括所有組成成分的開封穩定性。適用時提交復溶穩定性、機載穩定性及凍融次數(如適用)研究資料等,還應提交校準頻率或校準穩定性研究資料。明確產品使用的溫度、濕度條件等。

5.3運輸穩定性

提交申報產品可在特定或者預期的條件下運輸的研究資料,應說明產品正確運輸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光照和機械保護等)。同時說明產品的包裝方式以及暴露的最差運輸條件。

6.參考區間研究

脂蛋白(a)目前無發布實施的臨床檢測參考區間標準,申請人可參照《體外診斷試劑參考區間確定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的要求建立或驗證產品的參考區間。

申請人應明確參考區間確定的方法或依據、采用樣本的來源與樣本類型,納入和排除標準、統計方法及結論。盡可能考慮樣本來源年齡、性別等因素的多樣性,以及地域的代表性。申請人應采用符合說明書聲稱要求的樣本進行參考區間研究,并在研究報告中詳細說明樣本類型、儲存方式等情況。

7.其他資料

7.1 反應體系研究資料、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和生產工藝研究資料

資料由申請人保存,技術審評需要時應提交。

7.2 三批產品的生產及自檢記錄。

7.3 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非臨床研究資料。

(四)臨床評價資料

脂蛋白(a)檢測試劑用于評價心血管疾病風險時屬于列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目錄》的項目,申請人可按照《免于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若產品的預期用途超出《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目錄》中的描述,應按照《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提交臨床試驗資料。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產品說明書與標簽樣稿格式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和《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2023年修訂版)》的要求。產品說明書的所有內容均應與申請人提交的注冊申報資料中的相關研究結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內容引用自參考文獻,則應以規范格式對此內容進行標注,并單獨列明參考文獻的相關信息。

以下內容僅對脂蛋白(a)檢測試劑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

【產品名稱】

產品名稱由三部分組成:被測物名稱、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脂蛋白(a)測定試劑盒(免疫比濁法)。

產品的名稱中不應當出現樣本類型、定性/定量等內容。

【包裝規格】

應注明可測試的樣本數或裝量,如××測試/盒、××人份/盒、××mL,除國際通用計量單位外,其余內容均應采用中文進行表述。如產品有不同組分,可以寫明組分名稱。如有貨號,可增加貨號信息。

【預期用途】

第一段明確試劑用于體外定量檢測人血清和(或)血漿中脂蛋白(a)的含量。第二段應詳細說明預期用途。包括適用人群,相關的臨床適應證和檢測目的等。其余段落對脂蛋白(a)進行背景介紹、說明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說明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背景情況;說明脂蛋白(a)與臨床適應證的關系。

【檢驗原理】

詳細說明檢驗原理、方法。書寫應全面,翻譯應準確。必要時可采用圖示方法描述。

例如:待測樣本中脂蛋白(a)與試劑中的特異性抗人脂蛋白(a)抗體相結合,形成不溶性免疫復合物,使反應液產生濁度,在特定波長下測吸光度,濁度高低反映樣本中脂蛋白(a)的含量。

【主要組成成分】

應說明各組分的名稱、數量、裝量。說明各組分中的核心反應成分(如抗體、抗原等)、基質、防腐劑等,抗原/抗體等生物活性材料應提供其生物學來源和特性。

多組分試劑盒應明確不同批號產品各組分是否可以互換;如含有校準品或質控品,除明確組成成分及生物學來源外,校準品還應明確其定值及溯源性,明確標準物質或參考物的編號,質控品應明確靶值及靶值范圍。如靶值范圍為批特異,可注明批特異,并附單獨的靶值。

對于產品中不包含,但對檢測必需的試劑,應列出各試劑的名稱、注冊人(備案人)、貨號及其注冊證編號(備案編號)。

【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首段明確貨架保存條件和有效期,同時明確特殊保存條件。如2~8℃避光保存,有效期12個月。保存溫度不應有模糊表述,如“常溫”“室溫”,應直接以℃為單位。

若各組分的保存條件不一致,應分別描述。若各組分的有效期不同,則試劑的有效期為最短保存時間。

明確各組分的使用穩定性,包括開封保存條件和保存時長、干粉試劑的復溶穩定性、凍融次數(如適用)、機載穩定性(如適用)等。

明確生產日期、使用期限/失效日期/有效期至見標簽。

【適用儀器】

注明所適用的儀器及型號,提供與儀器有關的信息以便用戶正確選擇使用。

【樣本要求】

應明確適用的樣本類型、樣本的采集和保存方法及穩定性結論。

血漿樣本應注明對抗凝劑的要求,明確具體的抗凝劑類型。冷藏/冷凍樣本應注明檢測前是否需要恢復室溫,冷凍樣本明確凍存條件和凍融次數??稍黾雨P于脂血、溶血、黃疸樣本的提示。

【檢驗方法】

為保證試驗的正確進行,應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應重點關注:

反應步驟、反應體系和參數設置。詳細描述反應步驟和各反應步驟所需試驗條件,明確樣本和檢測過程中各組分的用量體積。不應簡單描述為“見適用儀器產品說明書”等模糊內容。

校準程序。詳細描述校準品的準備和使用、校準曲線的繪制過程,明確校準周期。不應簡單描述為“儀器自動生成校準曲線”等模糊內容??稍黾觾热菝鞔_何種情況須重新校準。

質量控制程序。詳細描述質控品的使用、質量控制方法??稍黾觾热菝鞔_質控不合格時的解決方案。

【參考區間】

明確參考區間,并簡要說明建立和驗證參考區間的基本信息,包括:樣本量、人群特征(如性別、年齡、種族等)和采用的統計學方法。

建議注明“由于地理、人種、性別及年齡等差異,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區間”。

【檢驗結果的解釋】

應根據參考區間、臨床意義對可能出現的結果進行合理的解釋。

說明在何種情況下需進行復測或確認試驗。

若超過線性區間上限的高濃度樣本可稀釋后測定,則應說明樣本的最大可稀釋倍數、稀釋溶液等信息。

說明可能對試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

【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說明該檢驗方法的局限性,例如:試劑盒的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不能單獨作為確診或排除病例的依據,為達到診斷目的,此檢測結果要與臨床檢查、病史和其他的檢查結果結合使用。

【產品性能指標】

包括分析性能研究資料和臨床評價資料的總結。

應概括描述每項分析性能研究如正確度、精密度、靈敏度、測量區間及可報告區間、分析特異性、高劑量鉤狀效應等適用項目的研究方法和結果。

應概括描述臨床評價包括免于臨床試驗的臨床評價和臨床試驗的方法和結果。建議明確樣本量、相關系數、回歸方程等信息。

【注意事項】

注明必要的注意事項,如本品僅用于體外診斷等。

如該產品含有人源或動物源性物質,應給出具有潛在感染性的警告。

【標識的解釋】

說明書和標簽中如有圖形或符號,請解釋其代表的意義。

【參考文獻】

列明引用參考文獻,其書寫應清楚、易查詢且格式規范。

【基本信息】

境內體外診斷試劑:

注冊人與生產企業為同一企業的,按以下格式標注基本信息:注冊人/生產企業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售后服務單位名稱、聯系方式,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

委托生產的按照以下格式標注基本信息:注冊人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售后服務單位名稱、聯系方式,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

進口體外診斷試劑:

按照以下格式標注基本信息:注冊人/生產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聯系方式,售后服務單位名稱、聯系方式,代理人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

【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注明該產品的注冊證編號。

【說明書批準日期/生效日期及修改日期】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注冊時提交與產品研制、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資料。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主要包括綜述、生產制造信息、質量管理體系程序、管理職責程序、資源管理程序、產品實現程序、質量管理體系的測量、分析和改進程序、其他質量體系程序信息以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文件等。

三、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9號[Z].

[2]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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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國家藥監局通告2021年第122號[Z].

[6]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藥監局公告2022年第8號[Z].

[7]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審評中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通告2024年第1號[Z].

[8]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目錄:國家藥監局通告2025年第23號[Z].

[9]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國家藥監局通告2021年第72號[Z].

[10]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免于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藥監局通告2021年第74號[Z].

[11]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國家藥監局公告2021年第126號[Z].

[12]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審評中心.定量檢測體外診斷試劑分析性能評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通告2022年第32號[Z].

[1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審評中心.體外診斷試劑參考區間確定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通告2022年第36號[Z].

[14]GB/T 42062-2022,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S].

[15]YY/T 1448-2016 脂蛋白(a)測定試劑盒[S].

[16]尚紅,王毓三,申子瑜.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第4版)[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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